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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构成盗窃罪的。因有急事而将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并离开。一方离开后,其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立即转为银行占有,而非成为脱离占有者的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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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应当构成。银行卡因紧急情况留在ATM机内并离开。一方离开后,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立即转为银行占有,而不是成为离开占有者的遗失物或遗忘物。对方直接使用他人留在ATM机中的银行卡是盗窃和使用银行卡的情况,而不是捡起和使用他人的银行卡。
应该构成盗窃罪的。因有急事而将银行卡遗留在ATM机内并离开。一方离开后,其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立即转为银行占有,而非成为脱离占有者的遗失物或遗忘物。另一方直接使用他人遗留在ATM机内的银行卡的行为系银行卡并使用的情形,而非拾得他人银行卡并使用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用拾得的行用卡在ATM机上使用,取款金额在5千元以上的,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没有达到5千元的不构成犯罪。 《刑法》第19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七、根据《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行为人实施《决定》第十四条第一款(一)、(二)、(三)项规定的行为,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高检发释字[2008]1号 (2008年2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九十二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请示》(浙检研〔2007〕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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