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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存在一项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二是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三是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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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存在一项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二是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三是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四是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2.权利救济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当事人的权利可以通过设定民事义务或者通过解决相关规划问题予以解决的情况下,不应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不加区分的全部撤销。救济途径应当恰如其分,不能过犹不及。
法律不承认断绝父子关系,所以也就不存在法律程序办理。 2、中国法律不允许有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断绝关系,如果你未成年,你的父亲对你有抚养义务;如果你父亲年迈,你负有赡养义务,这是不能放弃的。即使双方同意,在法律意义上讲,也不能断绝关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身份关系不适用自认。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其第一款为: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分关系的案件除外。 该款明确规定有关身份关系的案件追求客观真实而不适用自认。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原告主体资格的关键是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利害关系。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中的法律利害关系条款,虽然存在两个要件说(权益因果关系)、三个要件说(公法中权利成熟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果关系)甚至四个要件说(行政相对人不利影响所有权因果关系)等争议,但综上所述,所有构成要件都可以概括为一个标准:行政相对人要求的合法权益。该标准包括以下三个要点:一是行政相对人不仅限于行政相对人,还包括受行政行为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比如相邻权人和公平竞争权人。二是对涉案行政行为有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认定法律利益关系的前提。一方面,这里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诉讼保护的权益是合法的;另一方面,要求权益属于行政对手。合法标准只需要排除非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容易判断。关键是如何理解权益标准。权益可以限制解释为法定利益,即权利,也可以扩大解释为权利和利益。扩大解释显然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权益,但我们知道并不是所有的利益都需要通过诉讼获得司法救济,尤其是公法行政诉讼。我们必须考虑行政管理的有效性和司法机关的承受能力。笔者认为,一方面,权益应包括行政诉讼法业确立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利;另一方面,没有合法权益的利益不是不能解释为权益,而是被拒之门外。关于是否认定为权益,应结合现行成文法的规定,根据利益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果采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可将权益转化为法定权利,则可认定为原告具有合法权益。第三,有法律因果关系。法律因果关系是所有讨论法律利益关系的话题。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在理论上是有区别的。但是就司法实践而言,这种分类法有其局限性。由于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很难有明确的区分标准,法官在具体的办案过程中无法准确把握。此外,事物之间的联系是普遍的。由于行政法律关系稳定性的要求,间接因果关系不能无限延伸。然而,成文法的局限性和快速变化的社会生活也使得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因果关系不可能全部上升为法律因果关系,完全排除间接因果关系法律利益关系的认定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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