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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存在一项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二是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三是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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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存在一项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二是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三是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四是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2.权利救济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当事人的权利可以通过设定民事义务或者通过解决相关规划问题予以解决的情况下,不应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不加区分的全部撤销。救济途径应当恰如其分,不能过犹不及。
1.中的“利害关系”应当包含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存在一项法律赋予和保护的权利或利益;二是该权利或利益归属于原告个人;三是该权利或利益可能受到了被诉行政行为的侵害;四是该权利或利益具有通过所提诉讼予以救济的可能性和必要性。2.权利救济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当事人的权利可以通过设定民事义务或者通过解决相关规划问题予以解决的情况下,不应将涉案房屋所有权不加区分的全部撤销。救济途径应当恰如其分,不能过犹不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担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一)被诉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三)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五)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有责任处理投诉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六)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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