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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____刑____字第____号 被告人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和案由)一案,...
法院的判决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执行法院判决的话,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比如,对于一般的民事判决,当事人不执行判决,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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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委托估价决定书 (2014)丽庆执民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委托估价事项: 关于范良君与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债权,经审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叶新玲、吴云香所有的坐落于浙江省庆元县松源街道希望三弄瑞丰房产1号楼X单元X室的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庆房权证松源镇字第××号、土地所有权证号:庆元国用(2011)第0216号)予以委托估价。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丽庆执民字第166号 申请执行人范良君,女,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庆元县屏都镇菊水村府前弄7号。 被执行人叶新玲,男,197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庆元县松源街道新建路139号。 被执行人吴云香,女,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庆元县松源街道新建路139号。 本院作出的(2014)丽庆商初字第15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执行人叶新玲、吴云香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街道希望三弄瑞丰X号楼X单元X室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云 执行员毛待平 执行员吴飞龙 二О一五年一月十二日拍卖执行人叶新玲、吴云香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松源街道希望X弄瑞丰X号楼X单元XX室的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О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1、看判决书的执行期限2、民事案件,二审判决为生效判决,当庭宣判的,当庭可以生效;未当庭宣判的,送达后即生效。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的,在期满后,即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一般为当事人申请后七个工作日内。 3、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为方便审理和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对受理案件所进行的分类。 4、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5、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
1、判决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如果没有可执行的财产,法院将暂停执行,并在将来执行。3、如果没有劳动能力或财产可以执行,法院将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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