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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向有关行政部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其中,...
必须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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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指定分包人,不得同意中标人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招标人或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转包或违规分包时,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招标人应当终止合同,并报请有关行政部门查处。
违反本条例规定,必须进行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简介;(二)工程、设备、材料、服务等的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要求;(三)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期限;(四)递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开标日期、地点和投标的有效期限;(五)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六)评标程序、评标依据、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废标的因素、定标原则;(七)投标报价要求及计算公式;(八)图纸目录、格式附录等;(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内容;(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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