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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处可以安装具有音频和视频功能的设备,并妥善保管音频和视频资料。婚姻登记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婚姻登记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合理...
婚姻登记证使用单位不得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各级民政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有使用非上级民政部门提供的婚姻登记证的,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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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工作规范》首次提出乡(镇)婚姻登记机关设置标准和要求明确婚姻登记机关人员配置要求的婚姻家庭指导和婚姻登记认证工作纳入《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提出了婚姻登记机关信息化建设的相关要求《规范》的发布,为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员行为,维护婚姻登记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2月1日起实施的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婚姻登记处不得设置在婚纱照片、婚礼服务、医疗等机构场所。上述服务机构不得设置在婚姻登记场所。婚姻登记处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民政部通过执法检查等工作,加强婚姻登记机关乱收费、乘车费等问题的处理。规范还增加了一些便民措施。婚姻登记处应当开通婚姻登记网上预约功能和咨询电话,避免当事人因材料不全而来回奔波;允许有条件的省份在辖区范围内跨区域为当事人补领婚姻证件;婚姻登记处须有独立的场所办理婚姻登记,并单设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和档案室,保护当事人隐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一)土地权属争议尚未解决的;(二)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三)依法限制土地权利或者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而限制土地权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暂缓登记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伪造的土地权利证书;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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