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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新的超生罚款政策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金额。具体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增加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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