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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原文内容?

2022-09-13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终止:(一)任期届满的;(二)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三)因疾病等原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四)因犯罪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五)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提出的;(六)不履行业主法定义务的;(七)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八)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有前款第(一)至(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其委员资格自然终止;有前款第(五)至(八)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须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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