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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使用者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续期申请书,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的,应当予以批准。获得批准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支付土地有...
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最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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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土地使用权到期后: 1、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延迟到期前一年申请续期,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的,予以批准。 二、允许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未经批准的,由国家免费收回。 4、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土地上房屋和其他房地产的所有权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未约定或者不明确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土地使用到期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一)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提出续期申请,这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1款前段对土地使用权续期规定的前提条件。(二)收回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后的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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