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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时,对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如何办理?

2022-01-08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根据以上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没有通知报案人的规定和时间限制;决定不立案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不予立案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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