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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明案件不予立案的应追究刑事责任怎么办

2021-11-15
立案前需要取得证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审查举报、控告、举报、自首的材料,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有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就谈不上立案。犯罪事实包括两个方面。(1)立案追究的,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违反刑法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无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应当立案。(2)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已经发生。所谓确实发生,是指犯罪事实已经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在实施和准备犯罪。犯罪事实已经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而不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捕风捉影。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的另一个条件。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有立案价值。只有当犯罪事实发生,需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但犯罪已过追诉期限的;经特赦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知处理的犯罪,未告知或者撤回告知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除刑事责任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不得立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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