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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做伪证应该如何处理?

2022-07-02
行政复议机关作伪证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咨询人(行政复议案申请人)因省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案中被申请人举证无能的情况下伪造证据签发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引发纠纷。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第3页,经查部分捏造1988年9月,第三人和丈夫黄某民(已故)与案外人符民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黄某民夫妇购买欧某来一间三层楼房后,将楼房与符某民的宅基地交换,用于兴建“惠某楼”(以该《18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为凭)。这一事实作为维持被申请人琼X市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颁发42号土地证)的定案依据。咨询人2次以书面形式向行政复议机关索要《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未果。显然《第三人买房换地协议》是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伪造的证据。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是行政复议机关以伪证为定案依据作出的。咨询人认为,虽然X府复决[2012]185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实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即原具体行为作出时未有的,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伪造的证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即不支持咨询人的复议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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