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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签订技术开发合同的首要条件是,应有必要的研究开发经费、基础设施、技术情报资料等条件。同时还应进...
一般情况下,一份完整的技术合同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合同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将作具体介绍另一部分是工作说明书,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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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69号A座五楼××号。 法定代表人:马林,系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男,1971年11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住玉溪市玉川县大街镇下营社区××巷××号。公民身份证号码:53242219711111××。 上诉人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红塔区人民法院(2011)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所做判决,现特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请求依法撤销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1)玉红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二、三、四项判决; 二、请求判决驳回被上诉人李××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请求判决由被上诉人李××承担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本案诉讼标的:60570元) 事实与理由 一、关键证据未经当庭出示和质证便作为定案依据,属于程序违法 本案中,被上诉人作为原审原告,并未就其关于被告(上诉人)违约的主张进行举证,在判决书中称“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先后前往玉溪市移动公司和云南省公司调取上述资料,但玉溪分公司的回复意见为……云南公司的回复意见为……”(见原审判决第七页)。这些都成了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举证责任和案件事实的主要甚至是唯一的依据。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证据必须当庭出示,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由当事人进行质证。而一审法院所“调取”的上述证据并未经庭审出示,也未以任何形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上诉人及其代理人也是在收到原审判决后才得知此“法院调取”的证据一说。一审法院的这种做法违背了审判程序和法律的规定,属于典型的程序违法。 二、原审法院回避了李某平同本案有利害关系,其经手的《一级代理协议》补充条款存在严重瑕疵的事实,认定补充协议有效是错误的
一般情况下,一份完整的技术合同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合同条款,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本文将作具体介绍另一部分是工作说明书,详细说明技术合同所涉及的技术项目的范围及实施方法、实施的过程、进度以及验收方法等等,在此工作说明书中应当将项目实施过程拆分成若干阶段,详细描述每一阶段的目标、合同双方的责任、完成本阶段工作的标准以及本阶段应当提交的提交件。
签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应注意:技术开发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应当特别注意开发项目失败时的判断标准;当事人的主要义务均为法定义务;在合同成立后,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应注意取得和保留相关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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