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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进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
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在办理工作交接时,向劳动者进行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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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单位辞退员工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新劳动法辞退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上述第36条、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就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二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无故辞退员工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按照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可以获得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非法辞退按两倍计算;违反公司制度被辞退的劳动者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造成损失的也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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