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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监护人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
可以由子女协商、协商不成,由居委会或村委会,或者老人所在单位指定,有争议可以起诉到法院。“第二十六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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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监护只针对两种人,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这两类人也就是民法上所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因为年纪幼小或精神失常,不具备保护自己的能力,所以需要设置监护人代理他们进行民事活动,保护他们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才是设立监护制度的目的所在.而对于老人,只要不是精神失常的老人,他只是因为身体的衰老而没有养活自己的能力,与之相应的,民法为其设立的制度就是赡养制度,而不是监护制度.尽管身体老了,可老人的心智只有比年轻人更健全,他不需要别人的监护.
1、具有监护能力,即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相应的能力。 2、一般应当与被监护人具有亲属关系 3、确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老年人监护人的确定职责包括人身监护和财产监护两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以教养、保护为目的。对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以保障其本人及社会的安全,并促其恢复健康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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