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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管理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
燃气经营企业受委托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向新增管道燃气用户收取的燃气配套费,应当在燃气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专项用于燃气基础设施建设,任何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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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扣押木材的,应当自扣押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XX对所扣押的木材作出处理决定。确因情况特殊,3个工作日内难以作出处理决定的,经上一级XX批准,可以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XX及其所属的木材检查站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告知限期补办木材运输证的,其扣押木材的时间不得超过补办期限。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燃气主管部门备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下列规定:(一)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维护、检测、更新和改造,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二)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意识教育和安全操作培训;(三)建立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四)在气源站、储配站、加气站等重要生产经营场所的出入口、生产区、储存区安装监控设备,并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三十日以上。管道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应当予以劝阻、制止,提出整改意见;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燃气主管部门。
消除静电装置槽车必须装设可靠的静电接地装置。接地链上端应与罐体和管道相连,下端触地。槽车进入装卸罐区,其接地链应该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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