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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属于隐私这需要当事人自己在生活中注意对方的资金流向和平时动向: 1、银行存款大量“蒸发”,可能是对方转移了资产,可能是转到了其他账户...
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收到侵害,应该如何防止对方在婚内隐匿财产呢? 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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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属于隐私这需要当事人自己在生活中注意对方的资金流向和平时动向: 1、银行存款大量“蒸发”,可能是对方转移了资产,可能是转到了其他账户也,可能是转给了父母兄弟姐妹,也有可能是转给了情人,应当留心。 2、以他人的名义购买房产,但却是实际房产的拥有者。等到离婚之后,再将该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这种情况下因为房产价值巨大,一般当事人不会将该房产以一般朋友的名义购买,而最常见的是以父母兄妹的名义购买。因此,如果一方并不宽裕的父母或兄妹拥有巨值的房产,就有可能存在这种情况。 3、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或是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这种情况应当及时沟通,关注股票信息。 4、公司股份的隐匿。在我国股东“隐名”行为合法,故若是夫妻对方是公司股东的,自己可以要求在公司任职或是持有股份,了解公司的经营掌握公司的财务信息。
为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收到侵害,应该如何防止对方在婚内隐匿财产呢? 为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把财权交给一个人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贵重的夫妻财产,另一方要及时制止,尤其要注意对方以孝敬长辈等名义将财产转移。 转移现金取证较难,建议对大宗存款设夫妻联名账户,防止一方擅自转移;发觉一方有可能转移财产,尽可能保留对方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等证据。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一方已在转移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后又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可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财产转移情况较为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保障合法权益。 此外,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将夫妻共同财产非法隐藏、转移拒不交出的,或非法变卖、毁损的,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不分。具体处理时,应把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份额,对另一方的应得的份额应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折抵,不足折抵的,差额部分由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对方。
为了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防止对方在婚姻中隐瞒财产?为了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将财产权交给一方进行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有价值的夫妻财产,另一方应及时制止,特别注意以孝敬长辈的名义转移财产。转移现金很难取证。建议为大宗存款设立夫妻联名账户,防止一方擅自转移;发现一方可能转移财产,并尽可能保留对方银行账户和交易明细等证据。如未起诉或已起诉离婚,发现一方已转移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财产转移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保护合法权益。此外,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非法隐藏、转移或者拒绝交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法出售或者损坏的,在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财产的一方给予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的财产应当作为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财产的一方获得的财产份额,另一方获得的份额应当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抵消。不足抵消的,差额由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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