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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生活属于隐私这需要当事人自己在生活中注意对方的资金流向和平时动向: 1、银行存款大量“蒸发”,可能是对方转移了资产,可能是转到了其他账户...
为了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防止对方在婚姻中隐瞒财产?为了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将财产权交给一方进行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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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善良的人是需要经过认识和交往才能辨认出来,夫妻也是如此。世界上没有一成不变的人或事,情随境迁,等到某一天,你发现另一半已变得陌生,你可能会发现家里的财产情况也是模糊的。指望对方良心发现,在法庭上如实地坦白存款情况是幼稚的,因此,必须设法掌握对方名下的财产状况。如果夫妻尚在一处居住,可以在对方没有完全防备时,发现对方存折或硬卡,将相关材料复印,或号码抄下。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但知道在具体哪一家银行开的账户,一般也可以将储蓄信息查到。如果通过正当途径即合法途径,想要了解对方的银行存款信息,必须通过法院申请法院调查。在潍坊,绝大多数银行已经完全拒绝律师持法院的调查令进行储蓄查询了,查询银行储蓄信息只能通过法院。而法院因为业务繁忙,法官人数有限,不一定对于当事人的权益都能高度重视。因此,对于不知道存款的具体开户行和账号,法官一般会表示拒绝查询。从理论上说,只要知道某人的身份证号,通过银行的科技处,都可以将当事人的存款情况查清。从实践上看,只要能够确定当事人在某家具体银行有存款,都可以查到当事人的存款情况,但很难保证办事人员是否尽心尽力。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法院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法院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法院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法院打印存取款明细。实践中,除了合法途径外,还有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当事人存款的途径。我们认为,这是严重违反《商业银行法》的行为,我们是不赞成当事人采用此类手段的。
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正受他人侵犯或与他人发生了争议的人。
为了不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应该如何防止对方在婚姻中隐瞒财产?为了防止一方擅自处置财产,最好不要将财产权交给一方进行管理;如果一方擅自处理有价值的夫妻财产,另一方应及时制止,特别注意以孝敬长辈的名义转移财产。转移现金很难取证。建议为大宗存款设立夫妻联名账户,防止一方擅自转移;发现一方可能转移财产,并尽可能保留对方银行账户和交易明细等证据。如未起诉或已起诉离婚,发现一方已转移财产,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离婚后,如果发现对方婚前转移财产的证据,可以请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由于财产转移复杂,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调查取证,保护合法权益。此外,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一方非法隐藏、转移或者拒绝交出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法出售或者损坏的,在分割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财产的一方给予少分或者不分。在具体处理过程中,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的财产应当作为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财产的一方获得的财产份额,另一方获得的份额应当以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抵消。不足抵消的,差额由隐藏、转移、出售或者损坏财产的一方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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