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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公民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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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辖市、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指导下级法律援助机构的工作。
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一)收取受援人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二)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终止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三)对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不负责任,造成受援人重大经济损失的;(四)假借法律援助机构名义从事非法律援助业务,造成不良影响的。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司法行政部门还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接受本辖区机构指派,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社会团体、高等院校及有关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活动,由法律援助机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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