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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法律援助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关联法...
机构对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刑事案件,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公函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审查,被告人符合受援条件的,应当按规定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为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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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表彰奖励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免收、减收费用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人,受援人是指获得法律援助的人。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给予法律援助的案件,受援人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案件受理、诉讼、仲裁等费用的,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决定。司法、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向法律援助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事项的有关材料,应当免收、减收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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