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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的性质

2024-11-06
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劳动关系(或辞退、开除)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具体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理由,劳动者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况,可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 (一)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 3. 用人单位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支付补偿金: (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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