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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按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职工,中央、省和其他...
【生育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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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可享受的待遇包括: (1)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一般标准: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30天×产假天数); (2)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等); (3)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具体的情形建议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咨询办理!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和我省、市计划生育政策,且在分娩、妊娠终止、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连续缴费满12个月(含当月)的,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市属集体企业、社会集团、民营非企业、市属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规定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员工、中央、省和其他驻莞企业、机构及其参加综合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必须同时参加生育保险(二)城镇集体企业、城镇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及其员工、城镇个人经济组织及其员工,根据我市养老保险的实施范围,在参加养老保险和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以城镇外商投资企业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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