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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分公司债务总公司承担,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没有独立的责任能力,所以分公司的债务就是总公司的债务。 2、如果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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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有以下几点方法处理总公司与分公司债务纠纷 分公司的债务按照以下步骤来清偿: 首先,用分公司的财产来清偿。虽然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但它是总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需要对自身的债务承担责任。 然后,分公司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务的,由总公司清偿剩下的部分。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分公司在管理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实质上也是总公司承担责任,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就要总公司对其分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根据债务金额大小选择被告 在小额诉讼中,将分公司列为被告,只要得到总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总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较大时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需要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1、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债务,但是分公司不承担总公司的债务。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 2、因为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属于总公司分支机构,在法1律上、经济上没有独立性,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仅仅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
1、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却可以其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可否执行其分支机构财产问题的复函》(1991年4月2日法经函199138号)明确答复,企业法人的经营活动由其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具体体现,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属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仍为企业法人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对企业法人的债务可以裁定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负责偿还。 2、不具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债务,由企业法人负担。 (1)《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营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88年3月24日)答复:此种情况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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