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不能: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原籍,并且不属于”农业“户口的,不属于户口迁出地的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是不能再享受该村的集体土地承...
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是可以享受该待遇的: 1、只要当事人的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的,就属于该集体的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就可以享受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不可以: 1、当事人应该在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而且必须是当地的体制内户口,如:农业户口); 2、当事人户口已经迁出当地的,就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是不能再享受到相应的待遇的;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农户家庭的承包地分割分户,只针对承包方农户的家庭成员。已经迁出的户口或者不属于农户家庭成员的,不享受承包方的承包收益。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对“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有关规定,应由农户家庭成员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向发包方提出申请,由发包方报经县乡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与分立后的农户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分别向分离后的农户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户家庭未能就承包地分割达成一致的,按原有承包关系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待其达成一致后,再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颁证。
原则上来说,是不享受的: 1、当事人户口迁出原籍的,就不能再享受该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原来的宅基地在一定时限内,也会由集体收回; 2、当事人具体可以咨询户口原籍地的村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河北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为便于说明,以河北省为例,供参考):第十五条农村村民户口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后,其宅基地上房屋损坏不能利用的,应当退出其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无偿收回。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15人已浏览
985人已浏览
724人已浏览
96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