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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构成要素: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直接故意表现为主观方面; 3、侵犯的对象是金融秩序和社会经济管理秩序; 4、客观上表现为为犯罪...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下列情形可构成转化型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劫。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抢劫罪论处携带凶器抢劫。如果行为人随身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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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人必须实施盗窃、欺诈、抢劫的犯罪行为。2、犯罪人必须当场使用暴力或者威胁暴力。3、犯罪人利用暴力或者当场威胁暴力的目的是收集赃物、抵制逮捕或者破坏证据,这是构成转化抢劫罪的主观条件。《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构成转化抢劫罪的前提是构成盗窃、欺诈、抢劫罪。
依照《刑法》第269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之规定和《刑法》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必须具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前提条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的主观条件以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客观条件。
本案三被告人均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为,第一,陈某、李某、张某三人对后续的暴力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前提。本案中,三被告人有后续暴力行为的共同预谋。因此,即使在具体的逃跑过程中,部分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预谋的暴力行为,也都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第二,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实行过限,并没有超出三人共同故意的范围。据此,三被告人均因对后续暴力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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