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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等同于罪,根据《》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
犯盗窃、诈骗、,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转化型的构成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首先,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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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
本案三被告人均构成转化型抢劫罪,因为,第一,陈某、李某、张某三人对后续的暴力行为具有共同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共同犯罪的前提。本案中,三被告人有后续暴力行为的共同预谋。因此,即使在具体的逃跑过程中,部分行为人没有直接实施预谋的暴力行为,也都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共犯。第二,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实行过限,并没有超出三人共同故意的范围。据此,三被告人均因对后续暴力行为承担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转化型抢劫的要件主要是: 1.行为人必须首先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前提条件; 2.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这是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时间和手段条件; 3.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目的是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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