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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具体为该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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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教唆或帮助别人强奸,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法院在审理时,应当严格按照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当然,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是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刑法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这一犯罪的主体一般是男性。教唆帮助男子强奸妇女的女子也可成为强奸罪的共犯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为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它具有以下特征:1必须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愿。判断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否违背妇女的意志要结合性关系发生的时间周围环境妇女的性格体质等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不能将妇女是否反抗作为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愿的惟一要件。对于有的被害妇女由于受到威胁害怕等原因而不敢反抗失去反抗能力的也应认定是违背了妇女的真实意志。同无责任能力的妇女(如呆傻妇女或精神病患者)发生性关系的由于这些妇女无法正常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因此无论其是否“同意”均构成强奸妇女罪。2行为人必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如当事人无以上特征且原告无证据则不构成强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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