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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
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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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2、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3、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4、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破坏财产,顾名思义,必须有故意心理和恶意心理破坏他人或公共财产。该罪的四种立案情况如下:1、总损失达到5000元以上的,可以判处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罪。2、虽然金额没有达到5000元,但损坏次数超过三次的也可以立案。三是社会影响较差,即当事人纠结三人以上其他人员,故意破坏他人财产的,也将立案。4、如果不属于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但由于情节恶劣,社会影响严重,也可以由人民法院判决,成立故意损害他人财物罪的立案。这四种情况是法律明确提出的能够故意损害他人财产罪立案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如果不幸遇到上述四种情况,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损坏他人财产不仅包括金钱,还包括物品,只要是所有物品,都可以成为财产的范围。
追诉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审判标准 由于我国刑法对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数额未作出明确界定,因此各地在实施中的标准也不太相同,福建省在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中,“数额较大”一般为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数额巨大”为五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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