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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致伤车主的担责方式:双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基于车主同意无偿搭乘属于带有好意性质的善意行为,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少车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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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乘坐是指汽车驾驶员同意免费乘坐汽车的行为。《最高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事件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说明》第20条免费乘坐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损害,乘客有过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可适当减轻其责任。乘客有错误的,应减轻乘客的责任。所以, 车主和搭乘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无偿服务的邀约和承诺关系。所有者有安全运输的义务,如果在运输过程中不能履行这个义务,就必须承担所产生的损害赔偿的大部分责任,乘客在乘坐过程中自己有过失,可以适当减轻所有者的部分赔偿责任。
虽然是无偿搭车,但出了事故,车主未尽到安全行驶的义务,所以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伤者作为无偿搭车人,在搭车时,应当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且你父亲在同意伤者搭车时完全是出于善意,因此应减轻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赔偿比例由双方协商。如果采娶公了方式,由有资质的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报告,并不是在所住医院验伤,但医院的小结对鉴定结论有重大影响。在你不能接受对方条件时,可采取公了方式,免留后患。毕竟私了很难真正地做到完全了结。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对好意同乘适用过错责任,属于“好意同乘”并无重大过错的可以减轻驾驶人责任,然而,若行为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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