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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新生效判决源于当事人的再审申请,性质上仍为再审判决,依照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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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的描述不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理由如下: 1、一事不再审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已决的争议,不可以另行向法院起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2、在程序上,只有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而对于法院判决不服的,则不可以再申请劳动仲裁。 3、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所作出的判决属于终审判决,自判决送达之日即生效,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生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证人是指除诉讼参与人之外,了解案情、并就自己的感知向法庭陈述事实的单位或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第七十三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判断单位或公民是否有承担作证义务的标准,也是判断证人资格的唯一标准。
关于执行行为的理解,一般认为是指一个执行案件从立案到执行结案,执行机关作出的一切与该案有关的司法的行为,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行为,拍卖、变卖、划拨等处分性行为,以及变更、追加当事人等裁判性行为,在性质上既有行政性,又兼具司法性。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若执行行为违法,侵害了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利害关系人都有权利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 执行异议针对的对象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行为。“该权利是以排斥或阻却法院的强制执行行为为目的,仅仅针对强制执行的种类、方式、争议财产的处分方式、程序等提出异议,不含有确认权利与给付执行标的物内容的权利主张。”而227条的规定针对的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存在实体上争议的处理,请求对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进行裁判以排除强制执行,但执行机构无权就实体上的权利争议进行判定,即便案外人的异议成立,执行机构也无权对实体权利做出处分,对该争议只能由审判机构按照通常的诉讼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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