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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申请先予执行的民事案件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1、《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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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就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因当事人一方生产或生活上的迫切需要,根据其申请,在作出判决前,裁定一方当事人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措施。适用先予执行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所有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先予执行。 先予执行申请书范文: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 上列当事人间,因 xx纠纷,于x年 x月x日向你院起诉在案,现因xx,为此申请裁定先予执行,责令被申请人先行给付一部分款项(或某项物品),现将事实和理由分述如下: 事实和理由:xxx 请求目的:xxx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年 x月 x日 附:1.书证x件; 2.物证 x件; 3.证人:xxx住址:xxx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8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提出申请。先予执行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生产、生活急需而采取的措施,而是否急需,只有当事人体会最深。所以只有在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裁定先予执行。 第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裁定先予执行,实际上是在判决确定前,实现未来判决确认的部分实体权利。因此,裁定先予执行必须以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为前提。“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谁是享有权利的一方,谁是负担义务的一方,以及各自享有什么样的权利、负担什么样的义务都是明确的。所谓“严重影响”,是指申请人难以甚至无法维持基本的生产、生活需要,如果对申请人没有产生这种影响,不能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三,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比如被申请人要破产了,或者被申请人身无分文,又无任何有价值的财物,不能裁定先予执行。 另外,申请先予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书写申请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先予执行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裁定先予执行,不符合先予执行条件和适用范围的驳回申请。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不得提起上诉,但可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复议撤销先予执行裁定的,应执行回转,将已执行的财产返还被申请人。 适用先予执行限于给付之诉,但不是所有给付之诉都可以适用先予执行。《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第一类案件,申请人大多是由被申请人供养的,往往依靠被申请人给付生活费或者支付医疗费用,在人民法院判决之前,如不先予执行,申请人会陷入困境。 第二类案件,属于申请人付出劳动报酬,如应得的工资、劳务报酬等,申请人是依靠劳动收入维持生活和供养家属的,不及时给付也会影响申请人及其供养家属的生活需要。 第三类案件,主要是案件的诉讼请求涉及申请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生产经营上的紧急需要,如拖延到人民法院对案件判决以后给付,势必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经营,造成更大的损失。
民事诉讼法第97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于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第107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97条第三项规定的紧急情况,包括: (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3)需要文即退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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