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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将庭审笔录提供给当事人?

2024-12-21
庭审笔录的复印权限通常仅限于案中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不仅享有复印庭审笔录的权利,还可以调阅与本诉讼案相关的所有材料,并且可行使复制这些材料以及法律文本的权力。 关于这些材料的查阅及复制范围与方法,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予以明确规定。值得一提的是,尽管在司法实践操作中,大致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 随着诉讼程序的结束(通常指一审或是二审终审判决之后),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如备案申请再审等)而考虑复印相应的庭审笔录; 2. 另一种常见情况就是在诉讼过程当中,例如为了后续的再次审理做充足准备,诸位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亦可复印前一阶段的庭审笔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第七条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代理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电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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