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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讲法院都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通常情况下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予以释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必须...
一般情形下,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之后会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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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接受起诉或者自诉,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收到日期。人民法院应当当当场登记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自诉。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决定不予受理或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立案。所以,现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当当场告知对方是否立案。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就需要特殊处理。一审审查期限一般为6个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需要延长的,请上级法院批准;申请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理限制为3个月,不能延长,3个月内不能审结的,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连续计算。(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8条)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简易程序】3个月。审理期限到期后,双方当事人同意继续适用简易程序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理期限。延长后的审理期限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民诉161条,民诉解释258条) 【特别程序】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民诉180条) 人民法院受理选民资格案件后,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民诉182条)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2条) 【不计入审限的情况】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民事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9条) 【审限延长】民事案件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还需延长的,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10日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2条);对于下级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办案期限的报告,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期限届满3日前作出决定,并通知提出申请延长审理期限的人民法院。需要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办案期限的,院长应当在审限届满前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若干规定第14条)
对于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必须全部收到起诉书,发行书面证明书,明确记载收到日期。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当场立案。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予以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时,人民法院应一次性书面通知在指定期限内修改。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办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期间,从领取补办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过修正不符合要求的,决定不受理或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立案。因此,现在人民法院一般应该当场通知对方是否立案。但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特殊处理。一审审限一般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不能延长,若3个月内不能审结,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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