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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接受起诉或者自诉,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收到日期。人民法院应当当当场登记立案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
一般来讲法院都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通常情况下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诉起诉,人民法院必须予以释明。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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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内容,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第八条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因此,如今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该是在当场就告知对方是否立案。但有特殊情况的话,就需要特殊处理。
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起诉,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定是否立案登记。
对于起诉和自诉,人民法院应当接受投诉,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人民法院应当当当场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自诉进行登记。人民法院应当解释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自诉。第七条当事人提交的投诉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通知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退回投诉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或者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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