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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基本情况,律师只需写明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名称。 2、如果申诉人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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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人)XXX,男,1977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汉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XXXX年X月X日被XX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第X看守所。 上诉事由: 因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日以(XXXX)深中法刑二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上诉人有期徒刑XX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XXX元而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事项: 请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纠正原审判决对上诉人犯罪事实的不实认定、关于上诉人为共同犯罪的主犯的错误认定和否定上诉人立功表现的错误评判,改为认定上诉人为本案从犯,并构成立功,依法减轻处罚上诉人。
刑事故意伤害自诉状自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被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案由和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控告的罪名和具体要求,例如,若是伤害案,案由则写:故意伤害;诉讼请求:一、要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要求赔偿损失_________元)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写明具体的时间、地点、经过、见证人等)证据和证据来源: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有证人,应当写明证人姓名和住址)此致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附:本诉状副本____份自诉人:___(签字或者盖章)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注:刑事自诉书是刑事自诉案件的原告人所书写的状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3条的规定,告诉才受理和其他不需要进行侦查的轻微的刑事案件,由当事人自诉。自诉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重婚等案件。书写刑事自诉书应当注意的问题有: (1)必须是刑事自诉范围内的案件,如果属于公诉案件,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当事人的起诉。 (2)原告的意思表述要清楚,要有明确的证据和诉讼请求。
民事起诉状 原告:任兴禄,男,汉族,1956年8月6日出生,济南市历下区食品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舜怡佳园3号楼1单元801室。 被告:济南市历下区饮食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海宴门街28号。法定代表人:张鲁峰,总经理。 请求事项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基本生活费71988元(1995年9月1日—2012年7月1日); 2、判决被告为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400元、交通费 3、判决被告为原告支付医疗费82937元; 4、判决被告为原告支付【(2005)济民一终字第970号】案件受理费、【(2004)历民初字第625号)】案件受理费共计2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系被告济南市历下区饮食公司的职工,济南市速冻食品厂系济南市历下区饮食公司的下属企业。1993年7月1日,原告任兴禄在济南速冻食品厂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但单位拒不认可工伤,为此申请人诉诸法律,从1994年5月至2002年3月2日,终于被济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20020301)号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为工伤。在整个工伤确认诉讼过程中,原告一直找单位安排工作要求上班,但单位以原告与单位正在诉讼为由拒不安排其工作,也不发放其工资,还多次以除名威胁,让原告放弃诉讼,原告未妥协,坚持到胜诉之日。工伤确认后,原告要求单位发放工资,2003年10月17日,济南市历下区饮食公司对原告做出了除名决定,原告多次找单位负责人协商,没有结果。 双方争议经仲裁后于2004年9月,原告因与被告济南市历下区饮食公司存在劳动争议,起诉到历下区人民法院,2004年10月13日,历下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2005年6月10日,作出判决【(2004)历民初字第625号)】,维持了济南市历下区饮食公司(2003)济历饮字第3号关于任兴禄的除名决定。任兴禄不服判决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年10月20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05)济民一终字第970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任兴禄申请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山东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7月19日作出鲁检民抗(2010)163号民事抗诉书,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7日作出(2010)鲁民抗字第238号民事裁定,指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012年5月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2011)济民再字第106号】:一、撤销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济民一终字第970号】历下区人民法院【(2004)历民初字第625号)】民事判决;二、撤销济南市历下区饮食公司(2003)济历饮字第3号《关于任兴禄的除名决定》。 依据《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为维护原告的正当权益,特向贵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支持原告的请求! 济南市历下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2年7月9日 协商不成,委托律师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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