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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股东或者公司也应有权申请法院启动强制清算程序。因为公司如不及时进行清算,不仅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而且可能损害...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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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不清算,股东如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未依法清算公司股东要承担相应连带责任。 依据《公司法》有关公司解散及清算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后,清算责任是股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公司规定这样的制度,目的在于一方面明确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责任范围,保护公司股东,另一方面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也规定了在公司解散时股东及时进行清算的义务,防止股东滥用公司的有限责任以抽逃资产、规避债务。
该新司法解释于08年5月19日实施后,以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为由债权人诉至法院,主张股东等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或连带清偿责任的案件向法院起诉,有法官意见认为:必须在受理案件后现行指定限期清算,六个月期限不够,可以延期。只是经组织清算后仍然出现了清算不能等法定情况后,才可以依据第18条判股东等承担赔偿或连带清偿责任。 只要能够举证证明出现了怠于清算财产流失、财务账目灭失等情况的,就不用在限期清算了。可以直接判令股东等清算义务人承担法律责任。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可见,清算义务人为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董事和控股股东,负有清算义务。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义务转化为清算责任,进而转化为财产责任。 清算赔偿责任是因清算义务人消极不履行清算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损毁、灭失、贬值,致使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并进而使债权人的债权遭受实际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种侵权责任,没有超出有限责任的范围。 清偿责任是指因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由清算义务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一种公司人格的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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