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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伤没有办理提前退休一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因公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逐月享受伤残津贴,达到退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这意味着退休后没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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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聘用的,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不能申请工伤认定。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由雇佣单位按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本人具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其中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动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被告依据《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作出决定显然法律依据不足。《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由南京市人社局于2006年作出的规定,这种实施细则由一个市的政府部门作出,是效力等级最低的规章,不能依据这样的规定,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能否进入工伤认定的行政确认程序,应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规定,因此,年龄不能成为被告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唯一理由。
退休人员再就业中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是否认定为工伤,首先需要确定退休人员与现单位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如果构成劳动关系,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伤。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现单位的就业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范围。因此,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到事故伤害,不应视为工伤,而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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