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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的诉讼申请书的首部应该写清楚标题,紧接着就写清楚原被告双方的相关个人信息,最重要的就是当事人双方的具体诉讼请求,比如说请求财产进行怎...
起诉状一般包括三个部分。首先,要列出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其次,陈述你的诉讼请求。最后,描述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在网上,你可以找到很多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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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分割协议分割,是指离婚的双方对离婚财产协商分割,对财产分割做出一份协议。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签写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中就包括对财产分割的协议。但必须是双方出于自愿原则。协议分割离婚财产,可以根据夫妻的共同财产情况,逐一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以免出现遗漏,离婚后产生纠纷。办理离婚登记时一般离婚协议书中都会有“财产分割已完毕”,如果是离婚手续都办完了又起诉要求分割当时未写进财产分割协议一条中的,法院是会驳回诉请的。也就说你不能再进行分割了,所以如果不放心,也可以向律师咨询。一般情况下,诉讼离婚法官审理离婚案件都会先进行调解。让双方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才判决。二、离婚财产分割法院如何判决法院判决离婚财产纠纷,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二)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
民事起诉状 1. 诉讼参与人基本信息 原告(或称起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被告(或称被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第三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如果有第三人,还应列明第三人的信息。 2. 诉讼请求 被告应当给付的具体标的:[写明标的的性质,如货币、物品、服务、知识产权等] 3. 事实与理由 被告的某行为已经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具体事实如下: [写明事实情况,包括与被告行为相关的细节和证据,以及这些事实对原告权益造成的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原告合法权益的严重损害。原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4. 具状人信息 具状人:[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具状人签名:[签名日期] 具状人单位公章:[单位名称,公章] 如有附件,需在落款下另起一行列明。
[案情] 张某某因为丈夫周某某有外遇而提出和其离婚,双方就是否离婚、夫妻共同财富分割问题,自愿达成了协议,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夫妻共同财富包括房产、汽车均归女方张某某所有。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部门料理离婚手续,张某某和周某某仍然在一起共同生活。尔后,张某某认为周某某没有悔改,3个月后,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依照原来离婚协议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富。周某某认为原来离婚协议中夫妻共同财富全部归张某某所有的约定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依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置夫妻共同财富。 [分歧]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当事人原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富的约定是否有效,发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和周某某达成的分割夫妻共同财富的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富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规定,张某某和周某某分割夫妻共同财富的约定有效,法院应支持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判令夫妻共同财富全部归张某某所有。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某和周某某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富的约定的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适用离婚协议分割夫妻共同财富的前提是双方已经实际在婚姻登记部门操持了离婚手续,此时,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而张某某和周某某虽然达成了离婚协议,但是双方并没有料理离婚手续,该离婚协议中分割夫妻共同财富的约定并没有生效。因此,不应支持张某某的此项诉讼请求。 [评析] 认为第二种意见正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是关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富分割问题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根据该条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富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富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一种有关身份的协议,其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操持了离婚手续。 本案中,张某某和周某某未在婚姻登记机关料理离婚手续,不属于适用该条司法解释的情形,其因离婚形成诉讼,夫妻共同财富的分割应根据离婚时财产的状况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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