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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科技、、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示范区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促...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示范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办理行政许可、审批、和其他服务、管理事项,应当简化程序、缩短期限、减少层级、优化流程,提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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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示范区开展金融创新,促进技术与资本的对接。市金融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健全企业上市联动机制,为企业上市提供综合协调和指导服务,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上市。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在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运用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债、信托计划等方式筹集资金,拓宽直接融资渠道。第四十四条支持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企业的质押、信用贷款等业务。支持商业银行在示范区内设立专营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考核奖励、风险管理、授信、审批和发放等机制,为企业融资服务。支持企业和其他组织在示范区内设立为科技型企业服务的机构和担保机构。本市建立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为商业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和小额贷款机构开展针对示范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贸易融资、产业链融资等提供风险补偿。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创业主体开展标准创新,参与创制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成立标准联盟,加强与国内外标准化组织的战略合作,推动技术标准的产业化应用,促进创新产品开发。
支持示范区内的企业购买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信用保险、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意外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商业养老保险等保险服务。鼓励保险机构在示范区设立专营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建立保险理赔快速通道,分散企业创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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