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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份以来,王某租赁虎山镇朱家官庄村的土地,在未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保手续,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钢渣筛选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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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千丈岩水库为巫山、奉节等地周边4个乡镇5万余名群众提供生活及灌溉用水,是巫山已建成的容量最大的水库,地处三峡库区腹地,距离长江仅13公里。 事件发生后,巫山和建始两地主管部门迅速介入,认定污染物为乙基钠黄药和二号起泡剂。乙基钠黄药可侵害人体神经系统和肝脏等器官,二号起泡剂对鱼类属中等毒性物质。 2014年8月19日,省环保厅经调查核实,该企业存在擅自投入生产、非法排放倾倒等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环境污染,决定对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随后,因日常监管职责落实不到位,恩施州环保局局长被免职,建始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长被免职并处行政警告处分。直到2014年9月26日,巫山县才全面恢复从千丈岩水库供水。 经评估,该事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50.94万元,包括应急处置阶段发生的应急监测费用6.9万元、清理控制费用93.28万元、饮水保障费用107.16万元和其他必要的事务性支出43.6万元。 2014年11月13日,重庆绿色志愿者联合会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判令"千丈岩水库污染事件"肇事企业停止侵害、恢复生态并向公众道歉,获法院支持。 2015年7月20日,建始县检察院向建始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程某犯污染环境罪。今年4月底,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单位及被告人违法事实成立,故作出上述判
涉及法律:环境保护法和刑法。 环保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强调“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即构成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严重的污染环境罪。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所以偷排废水,一般是行政拘留,如果造成严重的后果,特别是重大污染或者人身伤亡的,最高可以判处7年有期徒刑。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四百零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至第十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第三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后果特别严重”: (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个小时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 (六)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七)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八)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九)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十)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 (十一)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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