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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不公平的解决途径

2024-11-15
如果您认为拆迁处理方式并不公正合理,您有权携带相关证明资料前往拆迁管理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机构进行投诉维权。具体流程如下:首先,寻找负责拆迁行政管理事务的特定部门。通常情况下,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了拆迁许可证、做出了拆迁决策或给出了拆迁赔偿裁决等涉及公权力行使的行政行为而引发争议,作为原告的您对这些决定持有异议并提出行政诉讼,那么该拆迁行政管理部门将成为案件的被告方。 如果您所居住的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出现了以下三种特殊情况,那么您可以选择以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来发起行政诉讼: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担任拆迁人角色,同时还作出了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局设立的临时性组织,例如“拆迁指挥部”等,担任拆迁人角色,同时也作出了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设立的土地储备中心担任代理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因此,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事件中,只要符合上述三种情况之一,人民政府就会被视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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