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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需要安置的乡下人口数计量。依照本条第二款的限定支付土地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赔偿费政府征收农民土地的赔偿准则,在特殊情况下,...
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需要准备的材料: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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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去当地村委或国土局查询,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在入户调查和实地测量后会有一个公示期,详细的公示了农户承包土地的面积亩数,地块的边界四至等信息,必须要农户确认签字后才会确权登记颁证。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确认后可以更改。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的确认和确定。也就是说,土地确认后,土地使用权属于谁,得到国家认可,外力不能随意改变。目前,许多地区已经完成了农村土地的确认,但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村民想改变他们的名字。可以肯定的是,农村土地确认后,如果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或者土地承包人的户主和代表发生变化,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只要我们农民的家人无异议。换句话说,农村土地确认后,土地所有者可以变更。
第一,为什么政府已经登记发证的土地还会有权属争议呢?原因有:一、政府登记发证的过程其实也是政府对土地权属归属再认识和确认的过程,既然是一个认识的过程,就必然会存在认识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时候,简单的说就是政府登记发证也会有错的时候,尽管这个概率非常的低;二、就是政府在发证的过程中,由于主客观的原因并没有尽到全部应尽的告之或公示义务,与土地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并一定全部都知道登记发证这个事,等到他们知道这个事了证已经发出去了,那么法律必然要给这些没来得及提出异议的人一个救济的机会和途径。笔者就遇到过这样一个活生生的案例:某一当事人的父母在解放前购买了两块地,一块用来建房,另一块用作种菜。这两块地解放后都取得了省人民政府颁给土地契纸。用来建房的那块地由于现在房屋还在,是没有争议的。关键是用来种菜的那块地,这块地在一个非常特殊的历史时期被某一单位用来建造食堂,具体细节现在已无法查证,反正这个单位从那以后一直使用该地块。2000年这个单位向政府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在申请的时候连这一块地也一同申请登记;根据政府所绘的宗地图,这一块地已确实是划到了单位用地范围。但是由于政府进行土地登记发证过程中在地籍调查环节和公示环节存在一些瑕疵,当事人并不知道这块地已经登记发证了。土地登记确权纠纷直到2008年他们去申请办理这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时才得知这块早已“名花有主”了,由此就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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