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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是否属于刑事诈骗?

2024-11-13
关于“一房二卖”是否等同于欺诈行为,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话题。如果在交易过程中存在虚构事实以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并且该行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明显意图,那么在满足相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被认定为构成合同欺诈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如果相关部门经审理后判定其确实构成了合同欺诈罪,便应依据该条款进行相应的刑事处罚。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明确规定,在尚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次出售给他人的行为,将会受到警告、限期改正以及罚款2万元至3万元不等的行政处罚;而对于情节严重者,甚至有可能触犯刑法,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该条款明确规定,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具体情形包括: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相关法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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