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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公路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度、工程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等...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质量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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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公路实施绿化,公路路肩、边坡和公路用地上的植被影响通行安全时,应当及时修剪,需要采伐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更新补种。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公路及其设施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公路管理机构与公路使用人、利用人之间因公路设施管理与使用、利用而产生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当通过或者民事诉讼解决。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立养护公告牌,公示养护单位、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养护路段、养护类别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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