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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相关网站,公示公路管理工作的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监督办法等,自觉接...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设立养护公告牌,公示养护单位、养护作业单位的名称、养护路段、养护类别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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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可以聘请技术人员和村民代表参与县道、乡道和村道建设质量的监督。
在下列范围内禁止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一百米,乡道、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五十米;(二)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二百米;(三)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
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公路实施绿化,公路路肩、边坡和公路用地上的植被影响通行安全时,应当及时修剪,需要采伐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更新补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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