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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限制即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22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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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的著作权法,表演权是著作权的一项财产权,它是指著作权人有权表演其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表演其作品,又可以授权他人表演其作品。表演权又可以细分为“活表演权”和“机械表演权”。伯尔尼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音乐作品的作者享有下列专有权利:(1)授权公开表演和演奏其作品,包括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公开表演和演奏;(2)授权用各种方式公开播送其作品的表演和演奏。”该款(1)所述即为“活表演权”,其(2)所述为“机械表演权”。不难看出,您在商城内播放背景音乐属于对音乐作品机械表演的范畴,用于商业性用途须事先取得许可。 按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若作品已经出版,则使用者事先可以不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但事后应支付报酬。只有在该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为课堂教学或科学研究、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等几种情况下,才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所以在以经营为目的的场所播放背景音乐是需要支付使用费的。依照国家版权局批复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的规定,背景音乐的使用者,必须先到音乐著作权协会领取音乐作品许可证并支付一定报酬后,才能成为音乐作品的合法使用者,否则就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构成了侵权。对于侵权人,将会面临两种惩罚的方式:一种是由版权局对违法使用者进行行政处罚;另一种就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对当事人提起诉讼或仲裁。 所以,若使用音乐作品作背景音乐,出于遵纪守法更是出于尊重著作权人劳动成果的态度,应该到当地的音乐著作权协会办理有关的手续。
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哪些著作权力,就像是网站中之前被下架的一些美剧,韩剧之类的,就是因为在影视作品上架之前没有与影片方取得充分沟通,导致了侵权问题,从而引发了一系列的版权争议问题
限制著作权权利行使范围,就是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规定一些例外。在例外情况下,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不受其专有权利的限制,也不构成侵权。关于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规定,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世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情况: 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以个人使用为目的而使用) 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作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⑥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⑦国家机关为了立法、司法、执法的目的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⑧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⑨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收费用,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⑩对设置或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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