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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
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有权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能被中止鉴定的情形包括:(一)当事人未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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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鉴定发生于以下情形: 1、当事人拒绝配合,无法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终止本次鉴定,由医学会告知移交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鉴定的原因。 2、在受理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至专家鉴定级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被中止鉴定: 1、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2、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3、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4、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 (二)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 (三)拒绝缴纳鉴定费的; (四)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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