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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1、案件的性质。 重大涉外案件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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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别管辖我国法院的级别及管辖内容 1.基层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 (二)地域管辖 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1)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合同履行地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均不应视为履行地;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提示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 【提示2】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于专属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2.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审查 4.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交,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6.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一般的民事案件都有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 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 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 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 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 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 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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