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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人民法院管辖权

2022-08-10
(一)级别管辖我国法院的级别及管辖内容 1.基层人民法院 2.中级人民法院 3.高级人民法院4.最高人民法院 【注意】根据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和案件影响来确定级别管辖;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是确定级别管辖的重要 (二)地域管辖 指按照各法院的辖区范围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同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一般地域管辖 “原告就被告”原则 (1)公民:被告住所地(户籍)或经常居住地(居住满一年)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 (2)法人或其他组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者主要营业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提示】合同履行地指合同标的的交付地点;购销合同中,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作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均不应视为履行地;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房屋买卖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等。 【提示1】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适用于专属管辖。 【提示2】凡法律规定为专属管辖的诉讼、均适用于专属管辖。 (三)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移送,也不得退回移送法院,应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2.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四)管辖权异议 1.当事人认为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 2.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审查 4.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交,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法院应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6.对法院就级别管辖异议作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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