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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结合案情定,从抢劫罪的犯罪构成,看本案是否具备,同时要看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
以下是说抢劫罪二审无罪辩护,请参考。从一审判决书出发,找一审判决的错误和漏洞。主要有:证据问题,不能证明犯罪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定性错误。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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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首先看有没有无罪辩护理据; 其次看有没有罪轻辩护理据; 最后,如果没有前两项的,最终是否能得到一个好的处理结果,要看是否能找到“所有”对被告人有利的事实和情节、并“及时”向办案机关简明、扼要、有理、有据、有力地说清楚--这需要一定的刑事法律素养和辩护语言技巧。 可以参见本律师文章《抢劫罪的罪轻辩护》
XX市中级人民法院:XX律师作为于**贪污受贿上诉案的辩护人,通过阅卷和调查,尤其是参加庭审,就控辩双方的焦点问题,提出辩护意见,请法院能够在本案合议时,予以重视。首先,本案上诉经过庭审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是:1,上诉人于**是否构成贪污犯罪;2,若上诉人于**构成犯罪,是否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第二,辩护律师的观点是:(一),上诉人于**不构成贪污犯罪;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于**构成贪污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分析上诉人是否构成贪污犯罪,应当看财产属性和犯罪手段,两个要件必须符合刑法规定,缺一不可。1,上诉人于**获利财产的属性经二审庭审调查已查明,上诉人于**出售获利的财产两套原属阜新发电厂房屋,是阜新发电厂房屋有条件(动迁安置)按规定的公开价格(525元/平米)出售的,上诉人于**的家人是依阜新发电厂规定的条件和价格,交纳了购房款后合法购得所有权,没有证据能证明认定是公共财物。2,上诉人于**的犯罪手段原审的17项贪污犯罪证据,没有一份证据直接证明被告人如何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了哪些骗取手段?相反,10号书证阜新市公安局社区警务支队证实“1998年至2004年期间,太平区建设派出所辖区内没有李晓魁、杜伟户籍登记记录信息”,不能证明“李晓魁”“杜伟”二自然人当时并不存在,不能完整证明是上诉人伪造了二人信息,用于骗取动迁安置房。8号书证拆迁协议书、验收交接卡等,有验收员郭福签名和印章,作为证人郭福知道当时动迁的实际情况,应当有义务配合法庭调查,经法庭依法传唤拒绝到庭作证,且二审法庭没有对辩护人申请的验收交接卡上面的验收员郭福签名笔迹真伪进行必要的笔迹鉴定。辩护人认为,二审法庭应当做出对上诉人有利的认定,认定“李晓魁”“杜伟”客观存在参加了动迁安置。辩护人认为:基于涉案财产属性和犯罪手段的事实和证据,二审法庭应当做出认定上诉人未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公有住房,不构成贪污犯罪。(二),若认定上诉人于*菊构成犯罪,也明显超过法定的追诉时效。原审法院过多的考虑公诉机关的公诉诉求,忽略了被告辩护诉求和合法利益,在证据有明显缺陷的条件下,牵强认定上诉人有罪。“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规定的与具体犯罪行为的轻重相适应的量刑幅度的最高刑。最高人民法院在1985年对如何准确理解法定最高刑就作出了司法解释,“认为虽然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但是,经过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和必要的核实案情,在基本事实查清的情况下,已可估量刑期,计算追诉期限。”本案原审法院就被告贪污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充分说明被告贪污犯罪的法定最高刑就是五年,按法院实际宣判的刑期计算,原审判决认定犯罪时间为2004年初,很明显经过十年,应当免于追诉二审法院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充分考虑,严格依照《最高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意见》“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不得降格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坚持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及时纠正。辩护人恳求:二审法院应当依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被告人于**不再追诉,宣告无罪或免于刑事责任。辩护人:XX律师201X年XX月XX日首先如果是做无罪辩护的话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是没有错误的。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话还做无罪辩护反而会增加其量刑时间。其次如果证据充足的话,在法庭上讲述证据呈示给法官。法官会根据正确判断来对犯罪嫌疑人做出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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